突发!全国暂停口罩等防疫物资市场采购出口!必须和厂家采购
5月9日,义乌市商务局发布《关于暂停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的通告》。要求:从2020年5月10日零时起, 暂停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简称5+1类防疫物资)。违者行业信用直接扣至0分。
关于出口防疫物资的热点问题解答:
1、防疫物资都不能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吗?
答:从5月10日起,全国范围暂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简称5+1类防疫物资)。并不是所有防疫物资都不能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2、5+1类防疫物资是不是都不能在义乌报关出口?
答:可以在义乌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俗称的“征3%退3%”一般贸易也可以)。
3、是不是只有商务部白名单企业才能出口5类医疗物资?
答: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
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即“商务部白名单企业”)。两类情况报关时均需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4、是不是只有商务部白名单企业才能出口非医用口罩?
答:如果非医用口罩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之内(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
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即“商务部白名单企业”)。
两类情况报关时均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5、企业如何进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中?
答:义乌市生产企业向市商务局出口科申请,提供国外认证等资料电子版,商务局按要求收集资料后每周(目前为每周二中午)上报上级商务部门。
白名单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6、不允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是什么意思?
答:不准在商店、马路边购买,必须和厂家采购。(对规范市场是有一定好处的)
Tips: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海关将依法履行医疗物资出口法定检验的职责。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交通工具所有人和运营人等参与出口医疗物资的市场主体,在出口医疗物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对如实申报的守法企业,海关将一如既往提供通关便利;
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的违法、失信企业,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海关还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用企业的,海关将终止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全额担保、不适用“两步申报”制度、不予免除查验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
二、企业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暂停适用相应高信用企业管理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对其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三、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被处罚企业的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请配额、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
四、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
五、从事市场采购的企业违法的,海关将企业的被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资格。
六、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
七、海关将加大对被处罚单位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除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互联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单位相关信息外,还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以及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使违法者无处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