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发票,被罚款后竟与税局对簿公堂,关键还胜诉了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其进项税额也是暂不能抵扣的。那么相对应的成本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案例摘要
A公司(原告)购买废铜,取得了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辽宁省某税局稽查局(被告)确认发票全部为虚开。A公司已经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税前扣除。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补缴增值税3,095,936.62元、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312,940.63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145,813.43元并加收滞纳金。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缘由是不知道从销售方取得的为虚开发票。经审判,最终法院撤销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原因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原告相应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未作认定,属事实不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淮中行终字第0139号
案例提炼
该案例中A公司属于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暂时不可以抵扣进项,因此补缴增值税,这点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对该发票对应的支出是否属于企业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未作出认定,因此撤销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A公司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1、先来看下“善意”二字,其实善意取得制度最先是在民法中出现的。比如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增值税中借用了这一概念,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于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3、这里的善意取得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4、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结合政策,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观点:
(1) 业务真实合理可扣除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不合规发票不可扣除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这几个政策目前都是有效的,表面上看起来两种观点是互相矛盾的。但其实“业务真实合理可扣除论”和“不合规发票不可扣除论”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虽然说不合规发票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也并没有否决其他合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所以,和企业经营相关的真实支出,应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再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其实对税前扣除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不仅指出了不合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还说明了取得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即补开、换开或者使用其他外部凭证。
案例总结
上述案例中,在交易真实的情形下,企业取得了不合规的虚开发票,最终法院判决允许进行税前扣除,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依然存在博弈,也有很多企业因为取得不合规发票被税局认定不得税前扣除。
在“金三+放管服”的环境下,发票的风险往往是企业的最大风险。因此,纳税人应从源头抓起,防范取得虚开发票,减少给企业带来的麻烦和潜在的风险。
而就实务中的案例来看,发票的风险又集中于取得不合规发票、异常凭证、失控发票和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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